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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撫養費全歸一方承擔還可以變更嗎

協議離婚撫養費全歸一方承擔還可以變更嗎

一、協議離婚撫養費全歸一方承擔還可以變更嗎?

協議離婚後關於撫養費的約定是可以變更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要求減免撫養費的三個條件

(1)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二、關於撫養權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撫養費的支付問題關係到孩子的合法權益,所以,並不是雙方當初約定的是多少錢的撫養費就一成不變了,包括撫養取費的承擔問題是一樣的道理。就算離婚協議中約定了讓一方全部承擔孩子的撫養費,這也不代表另一方就可以完全不承擔任何撫養義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