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互為法定監護人嗎?
一、夫妻互為法定監護人嗎?
1、一個正常人,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並不需要什麼監護人,因此“夫妻雙方在婚姻中是對方的監護人”的説法是不存在的。
2、監護人的設立,主要是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比如精神障礙患者、未成年人或智力有障礙的等等。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從上述規定中,配偶雙方是對方的第一法定監護人。
二、未成年的監護人是誰?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
三、監護關係終止的情況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我國對於監護人的規定,旨在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上才有監護人的規定,通常來説就是未成年和精神病人,如果精神病人已經結婚,那麼他的監護人是他的配偶,但是他不是他配偶的監護人,所以也就不存在夫妻雙方為法定監護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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