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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兩胎要徵收社會撫養費是否正確?

福建省兩胎要徵收社會撫養費是否正確?

計劃生育沒有改革前,我們知道,二胎是需要繳納一定的社會撫養費的。福建省當然也不例外。可是,隨着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實,這一問題則困擾了很大一部分人。那麼,福建省兩胎要徵收社會撫養費是否正確?下文即將對此進行解答。

什麼是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公共社會事業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2002年8月2日,國務院經國務院令第357號公佈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徵收社會撫養費問題作出了規定。

福建省兩胎要徵收社會撫養費是否正確?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第八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當事人違法行為被查出的上一年縣(市、區)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 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徵收。但生育時已達到法定婚齡,並在被告知徵收後三個月內補辦結婚登記的,免予徵收;

(二) 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徵收;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徵收;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徵收;

(三)婚外生育一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徵收;婚外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徵收。個人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個人年實際收入為基數,按照前款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多生育的子女為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徵收社會撫養費時按一個子女數計算。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複議或者訴訟期間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不停止執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的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希望能給您一些收穫。一般而言,在全面二胎政策實施後出生的二胎,家庭是不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但是,再次政策實施之前就出生的二胎嬰兒,還是需要繳納一定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