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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社會撫養費徵收依據主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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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社會撫養費徵收依據主要是什麼?

隨着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實施以來,很多人誤把“二孩”和“二胎”混為一談,更有一些人以為既然二孩政策放開了,政策前違規生育的孩子就不用上繳社會撫養費了。以上這些觀點都是錯誤的。只要違背了生育政策,就一定要繳納社會撫養費。就算是二孩政策放開了,在政策正式實施前違規生育的孩子一樣需要上繳社會撫養費。那麼,二胎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是什麼?詳情請看下文。


一、什麼是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公共社會事業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2002年8月2日,國務院經國務院令第357號公佈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徵收社會撫養費問題作出了規定。自“全面兩孩”政策正式落地以來,全國30個省份修改了計生條例,其中20餘省份明確了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

二、二胎社會撫養費徵收依據

只要不符合國家和地方計生政策規定而生育子女,孩子父母都需要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繳納社會撫養費的額度各地規定不一樣,以當事人所在地區規定為準。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

第四十一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第四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值得注意的一點就是,全面二孩政策不等於全面二胎。我國現行的生育政策是允許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孩子,但不是二胎。如果第一胎是雙胞胎,那麼,就不能生育二胎了。總之,作為公民,就應該自覺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如此,國家才能真正保護每一位公民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