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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權受侵犯賠償規定是什麼?

一、生育權受侵犯賠償規定是什麼?

生育權受侵犯賠償規定是什麼?

生育權受侵犯賠償規定是如果侵犯配偶的生育權的情況之下的話,是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侵害配偶生育權:生育權在配偶間互為權利和義務,他人也負有不得侵害配偶生育權的義務。將侵害配偶生育權作為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之一,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第一,侵害配偶生育權的行為在現實中客觀存在;第二,侵害配偶生育權具有潛在的危害性,一對夫婦終生只能生育一個孩子,故意侵害配偶生育權,當配偶已不能生育或離婚後不能再婚時,就會導致侵僅後果的產生;第三,第三人也能對配偶生育權造成侵害,如妻子因與他人通姦而懷孕生子,第三人的通姦行為不僅侵害了丈夫對妻子的性權利也侵害了丈夫合法的生育權。

所以,侵害配偶生育權可以要求賠償。

二、男方想要生育,而女方不配合怎麼辦

1、男女雙方特別是夫妻雙方在要不要生育或何時生育的問題上難以達成生育權一致時,所謂的“男女平等”是無法實現的。但是男子的性權利和生育意願要通過女性主體才能實現。任何違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強 權都是違反婦女人權的違法行為。比如在男方堅持要孩子而女方不願生育的情況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對妻子身體和意志的強制權,這將以女性人身自由的喪失和身心被摧殘為代價。而將生育決定權賦予女方,在某種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壞的結果是雙方離婚。而男方可以重新選擇其他願意生育子女的異性再婚。毫無疑問,前者可能導致的惡果遠比後者嚴重。

2、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女性也並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權利,同樣應享有不生育的自由。

3、“生育調節”一章的第一條就是關於生育權的,它除了規定公民不分性別均有生育權外,還規定公民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責任。按照這一規定,孩子是夫妻二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單獨決定孩子出生的權利。

在當代的社會,生育權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上明確規定的一項權益。夫妻雙方都是享有生育權等的情況之下的話,完全是可以請求對方進行一定的賠償的,比如説在離婚的訴訟過程當中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因為侵害配偶的生育權,實際上具有潛在的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