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生育權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侵犯生育權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侵害生育權的行為,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為,對其進行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非法所得,罰款或拘留。生育權作為一種帶有自然屬性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權,從屬於公民人身權。當遇到侵害了生育權這種情況,可以依據相關法律進行訴訟。
生育權的主體應該是夫妻雙方,應把二者看作一個整體,而不能分割開來,所作的決定都應是雙方統一意見的體現。因為在生育權問題上夫妻之間享有平等的權利。
從理論上説,生育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既然生育行為需要男女的合意與共同參與,那麼女性享有生育權,男性也自然應享有,而且與女性的生育權並不對立,二者是相互統一的。若對方不配合,則不能強行主張權利,不可以因為想要孩子而強迫妻子生育子女或禁止妻子墮胎。
相反,妻子也不應該因為個人意願而擅自作主墮胎。胎兒的形成是夫妻共同的結果,從受精卵形成,到胎兒出生的整個過程,夫妻雙方都一直享有生育權,它是人的一項基本權利。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二、侵犯生育權作為精神損害賠償主張的依據是什麼?
侵害配偶生育權:生育權在配偶間互為權利和義務,他人也負有不得侵害配偶生育權的義務。將侵害配偶生育權作為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之一,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
第一,侵害配偶生育權的行為在現實中客觀存在;
第二,侵害配偶生育權具有潛在的危害性,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一對夫婦終生只能生育一個孩子,故意侵害配偶生育權,當配偶已不能生育或離婚後不能再婚時,就會導致侵僅後果的產生;
第三,第三人也能對配偶生育權造成侵害,如妻子因與他人通姦而懷孕生子,第三人的通姦行為不僅侵害了丈夫對妻子的性權利也侵害了丈夫合法的生育權。
所以,侵害配偶生育權可以要求賠償。
綜上所述,生育權是個人的合法權益,侵犯了生育權,自然是要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人口計劃生育政策與生育權利的表達並不衝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育權,否則需要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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