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社會撫養費徵收的程序是什麼
浙江社會撫養費徵收的程序是什麼?
1、調查取證
徵收機關發現公民有違法生育嫌疑的,必須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徵收機關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調查應當製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對當事人不符合規定生育的調查取證可從以下蒐集證據材料:
(1)小孩的户籍申報證明;
(2)小孩的出生醫學證明或醫療機構出生兒報告單等證明材料;
(3)小孩的預防免疫或疾病的登記證明;
(4)育婦的近期生育史的檢查鑑定;
(5)小孩與當事人的親子鑑定;
(6)小孩與當事人的合影照片;
(7)服務所或醫院男、女結紮等檔案材料;
(8)其他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鑑定結論、音像資料等。
以上證據材料均要在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告知書”之前蒐集到位。
2、告知權利
調查終結,徵收機關負責人應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徵收機關在作出徵收決定前,應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告知作出徵收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的除外)。徵收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徵收機關應當採納。
3、作出決定
確有違法生育行為的,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當事人作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徵收機關決定對當事人徵收社會撫養費,應當製作徵收決定書。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必須蓋有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印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地址;
(2)違法生育的事實和證據;
(3)對當事人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法律依據和徵收數額;
(4)代收社會撫養費的金融機構名稱和繳納期限;
(5)不服徵收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徵收決定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日期。
4、送達決定書
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交會男女雙方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徵收機關應當在7日內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徵收決定書分別送達男女當事人。送達徵收決定書應當填寫送達回證。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5、執行決定書
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徵收決定書送達後30日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説,不管在浙江還是其他的省份,工作人員不會自己到超生的家庭當中去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而且所謂的調查取證其實也是需要超生的夫妻自己把相應的材料遞交到計生部門的,因為不交社會撫養費的情況下,超生的孩子户籍就沒辦法申報完成,所以,強制性的不交社會撫養費最受影響的是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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