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徵收程序
【具體徵收流程】:
1、人口計生局、受委託的街道(鎮)發現公民有違法生育嫌疑的,應當填寫違法生育對象個案報告單,同時予以立案並填寫立案審批表。
2、至少兩名具有行政執法證的執法人員負責調查取證,收集當事人的婚育情況、户籍情況、户口性質、職業、收入證明及子女户籍申報、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同時製作調查筆錄,被調查人須在筆錄上簽字按手印。證據材料應標明來源出處、取證日期,有執法人員或證據提供者簽字,複印件應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
3、調查結束後應當製作書面調查報告,同時報人口計生局法規科審查,法規科人員參與調查取證的報局分管領導審查。
4、製作《社會撫養費徵收告知書》及《社會撫養費徵收告知書送達回證》,並告知當事人在收到告知書3個工作日內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5、社會撫養費徵收告知書送達3日後方可製作《社會撫養費徵收審批表》,審批結束後方可製作《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按低限或高限作出徵收決定的,在製作《社會撫養費徵收審批表》前應當書面説明理由,待局務會研究決定後方可作出。
6、當事人自收到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填寫《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審批表》,向徵收機關申請分期繳納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人口計生局在收到分期繳納審批表後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可以分期繳納的書面決定並通知當事人。
7、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的,製作《社會撫養費催繳通知書》並送達當事人,同時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2‰的滯納金。
8、當事人拒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可以自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申請強制執行前應當製作《繳納社會撫養費催告書》並送達當事人,催告書送達10日後仍不繳納的應當製作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強制執行。
9、社會撫養費徵收全部到位後製作結案報告。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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