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變更後,對方不執行怎麼辦?
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如果二人曾經生育子女,那麼子女的撫養權必定歸屬一方所有。但是即使一方已經獲得撫養權,但是撫養權也是可以變更的。但往往有一些不負責任的父母,在撫養權變更以後,往往不去執行,這是本文要討論的問題:撫養權變更後,對方不執行怎麼辦?
撫養權主要依據為《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一、離婚案件判決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以對方拒不將子女交由其撫養為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是否能受理,各地做法不一。
部分法院認為,子女撫養權屬於人身性質,本身不具備執行的內容,對於該部分的執行申請法院應當不予受理;而另一部分法院認為,此類案件實際上是要求被申請人履行交出子女的義務,執行的標的為行為,故該類案件屬於法院執行的受案範圍。對於上述兩種意見,筆者傾向於後一種意見。首先,法院的判決、裁定及調解書一經生效即產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力,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法律文書的內容履行各自義務。如果在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情況下,權利人無法申請強制執行,就等於否定了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法律效力,讓裁判書變成一紙空文,且會讓不主動履行的義務人逍遙法外,有損法律尊嚴。所以,對該類案件從一開始就不予受理的做法於法無據。
二、對子女撫養權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不能視為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而應理解為強制被申請人履行交出子女給申請人撫養的行為。
該類執行案件主要是由於被申請人在法院判決生效後沒有按照判決的內容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而產生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在實際操作時,我們不能將這類案件簡單理解為只要把孩子強行帶走,然後交給申請人就完事。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執行措施應當限定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通過合法的程序強制被申請人履行義務,而不能對子女的人身直接進行強制執行。
以上就是對“撫養權變更後,對方不執行怎麼辦”這個問題的探討。我國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人都有生存的權利,而撫養子女就是每一對父母應盡的義務,即使父母離婚,但對子女的撫養也不會中止,即使子女的撫養權只判給了父母其中一方,但另一方的責任也不會中止,仍然要支付給子女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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