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子女撫養費數額規定
夫妻雙方離婚後,關於子女的撫養費問題該進行如何約定是重要的一項內容之一,離婚協議書中一項就是關於子女撫養費的問題。有相關的規定。
一、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1、家庭中,每個子女的實際需要是什麼;產生什麼樣的需求。
2、父母雙方的收入水平和經濟狀況。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人均收入水平參考。
二、離婚後,有一方是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撫養費該如何規定:
1、一方不和子女生活,但是每月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一般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為標準,如果子女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那麼撫養費的數額還應該適當的提高,但是最高不要超過其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否則本人難以生活。
這裏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不僅指其基本工資,還包括獲得的獎金,外快和其他收入、但是人請求調查的,法院是可以據此調查的。
2、一方不和子女生活,平時也無固定收入的,則給孩子撫育費的數額參照當年的年人均收入或同行業年均收入予以確定。
3、如雙方的子女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的特殊情況,給子女的撫養費可適當增加。
我國法院在判決子女撫養費該給多少時,有以下兩個原則可參考:
1、給子女維持生活和學習所必須的基本的生活費和足夠的教育費用。
生活費以當年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的年平均生活水平為準。不能低於這個標準,可以高於這個標準。
2、合理負擔原則。
判決子女撫養費的時候要,根據父親和母親雙方的收入多少來分配,收入高的就負擔比例高一些,收入低的負擔比例低一些。
《婚姻法》第37條規定的是,子女歸夫妻一方撫養,另一方是不直接撫養,不直接撫養的一方要給付子女必須基本的生活費用和教育費用。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負擔全部。
(1)離婚時,父母雙方經濟收入差不多的話,那麼給子女的撫養費應平均負擔。
(2)離婚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的月收入好於或大大好於另一方的,就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大部分;反之,就負擔撫養費的小部分。體現公平原則。
夫妻雙方離婚時要面臨處理子女的撫養問題,離婚協議中這一項也是很詳細的規定的。如果雙方不能就子女撫養費問題進行協商的話,可以通過訴訟離婚來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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