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什麼條件有利撫養權
一、離婚什麼條件有利撫養權
1、積極條件
教育程度高、經濟條件好、跟孩子感情好、從小跟隨一方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時間多
2、消極條件
絕育,對方有嚴重疾病、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勞動教養、被逮捕、被收監服刑或者較長時間出國無法直接撫養的
3、硬性條件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有自己選擇隨父或者隨母生活的權利。
法院判決撫養權的標準:
1、最高原則: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2、不管婚生還是非婚生,父母雙方對孩子撫養的權利義務都是一樣的
3、不管是男方直接撫養還是女方直接撫養,都是雙方的小孩,雙方都有權利義務照顧小孩。
二、放棄撫養權可以嗎?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對於父母一方宣佈放棄子女的撫養權聲明或者協議的,我們可以作如下思考:協議,作為一種最簡單的契約形式,應該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此種協議或者聲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合同。對有可能發生的撫養權糾紛,可使父母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解決。
權利,具有一定的選擇性。個人對於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在不侵犯他人及其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選擇不去行使。但是,義務,作為具有一定強制性和羈束性的法律規定,個人是不能自行處置的。撫養權的體現方式不一樣,比如在離婚案件中,親自撫養孩子的一方是與孩子一起生活的,不僅要支付金錢,同時還要付出管教孩子的勞動;不親自撫養孩子的一方是支付撫養費的,不與孩子生活在一起,但是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孩子未滿兩週歲一般優先歸母親撫養,滿兩週歲法院將根據雙方實際條件,按對孩子成長有利的原則確定孩子歸屬,滿十週歲法院還會徵求孩子的意見,另一方支付固定收入的20-30%作為撫養費。
對於“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與法律規定相悖,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因此該條款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後不管孩子屬於對孩子不盡撫養義務,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變更孩子撫養權。父母對子女應盡的撫養、教育義務是不應該也不能夠放棄的。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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