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判給母親情形有哪些
一、撫養權判給母親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下列情況下,離婚時子女一般由母親撫養: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八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二、母親如何爭取子女撫養權
離婚時,女方為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可從以下九個方面準備證據:
(1)小孩的户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週歲;
(2)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八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實踐中,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未成年子女跟隨母親一方的情形其實很多,但歸根到底一句話,還是因為母親的撫養對子女日後的健康、成長有利,那麼才有更大的可能獲得子女的撫養權。而女方在離婚爭奪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時候,也要能夠拿出相應的證據來證明這一點,才有利於自己爭奪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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