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沒有撫養能力撫養權怎麼判?
現今社會,男女雙方離婚的時候,要進行財產分割,但是有一種東西,是沒有辦法進行分割的,那就是孩子。孩子是父母雙方愛情的結晶,哪怕現在感情破裂的,仍然應該有良好的環境保證期健康成長。那麼,如果母親沒有撫養能力撫養權怎麼判?
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的基本原則是以子女權益為重,哪一方對子女成長更有利,判給哪一方。
一、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的原則
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的基本依據是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權益。其中不僅僅是經濟問題,而要全方位考慮子女的成長權益保障,有益於子女健康成長才是基礎。其中涉及到雙方的經濟問題、家庭教育環境問題以及子女對之有關係的人的親和度。
二、最高院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規定的撫養權歸屬條件
第一條: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第二條: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三條: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條: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五條: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以上就是關於母親沒有撫養能力撫養權怎麼判的回覆。一般來説,離婚時,孩子和男方沒有具體要求的時候,撫養權都會先考慮判給女方,但是如果女方不具備撫養能力,就要重新考慮了。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本站網站,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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