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終止探視的條件是什麼
其實在正常情況下,探視權是我國每個公民都具有的基本權利之一。即使是涉及到了犯罪案件當中,那麼犯罪嫌疑人也是有權利要求家屬來進行探視的。更不要説夫妻雙方離婚以後,父母對孩子的探視問題。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對探視是可以進行終止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終止探視的條件是什麼?
一、在我國終止探視的條件是什麼?
由於法律沒有探望權的終止規定,筆者認為下列情況可以考慮:
1、子女已滿16週歲。未成年子女被宣告死亡的。
2、申請探望權一方有虐待子女的事實或正在受15年以上的長期刑事處罰的。
3、申請探望權一方有曾因虐待或傷害被探望子女而受刑事處罰的。
4、申請探望權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的。
5、申請探望權一方有教唆被探望子女違法犯罪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6、有拐賣兒童行為的。
二、遇到探望權糾紛怎麼辦?
(一)錯誤認識。部分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親(或母親)錯誤認為,既然法院把子女判歸自己,子女就屬於自己,與對方無關,因而不允許對方探望子女;而相對方有時也認為,既然法院將子女判歸另一方,另一方就應完全承擔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而與自己無關,甚至主動斷絕與子女的往來,以達到推卸撫養教育子女的責任。
(二)撫養費給付不到位。有的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經濟困難或是其他原因,一時給付不了或不願給付撫養費,對方即以“不給撫養費別想看孩子”為由相要挾,故意阻斷子女與父母他方的親情與聯繫。四是錯誤教育。部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的錯誤教育下,對另一方產生錯誤認識,致使其在感情上不願接受父母他方。五是探望權濫用。部分未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借頻繁與子女見面之機干擾對方的正常生活,致使對方拒絕再行探視。
(三)報復心理。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於對對方的報復、刁難等心理,故意以種種理由拒絕或設置障礙,甚至強行阻止對方對子女的探視,以對方的痛苦作為自己宣泄怨恨的通道;有的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出於個人原因,希望對方承擔起撫養孩子的責任,但又想時常關注孩子的生活、學習,對方亦會以既然不願承擔撫養責任,就應斷絕與孩子的往來相抵制。
我們可以看出,探視權終止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子女已滿16週歲,未成年人子女被宣告死亡的,申請探視權一方患有精神病,或者申請探視權一方有教唆被探視子女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等。這種情況下,都可以要求法院對當事人的探視權進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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