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怎麼像法院申請探視權
其實在正常情況下探視權的這種事情,根本就不需要向法院申請。因為法院在一審判決的時候,雖然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了其中一方,但是判決書當中肯定也會明確的規定另一方可以正常的行使探視權的。所以向法院申請探視權的這種情況,肯定就是對方不讓自己探視孩子,那麼,在我國怎麼像法院申請探視權呢?
一、在我國怎麼像法院申請探視權?
先立案,再開庭審理。要有個人身份證明、起訴狀(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法院如何對探視權進行強制執行?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是須注意的是,這裏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因此,《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一)》第32條規定;“婚姻法第48條關於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三、探視權的特徵是什麼?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中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來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2、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統關係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離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關係,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後,由於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向法院申請探視權的話,是屬於普通的民事糾紛,可以向法院提交訴訟書,法院在立案以後就會開庭審理的,而且探視權一般適用於簡易程序,在三個月之內就會審結的,這是我國對於怎麼像法院申請探視權的規定。其實簡單來説就是,向法院申請探視權的話,按照正常的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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