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成年子女撫養權子女該怎麼選擇
一、離婚時成年子女撫養權子女該怎麼選擇
離婚時孩子已經成年,撫養權孩子可以選擇。孩子已經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了,有自己選擇跟隨哪一方的權利,甚至是自己生活都可以。
(一)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對於如何界定“雙方的具體情況”,則要會同個案的情況予以綜合仔細的考量,但總的原則是,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應當優先考慮子女的利益,從有利於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長進行判決。
(二)“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從心理學角度看。相關研究發現,對於未成年人來説,特別是嬰幼兒,健康成長所需的最重要的條件,不是優越的物質條件,而是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嬰幼兒初到人世,生活無法自理,需要完全依賴撫養者。和撫養者形成依戀,是其在心理上產生安全感的必要條件。孩子跟隨與一方時間較長的,有很深感情的,如果突然變更撫養,則對孩子的成長極為不利,所以應當從保護未成年人心裏健康這個大的原則出發來判定,把孩子的同父母一方的感情基礎作為第一考慮因素,避免讓未成年人尤其是5-10週歲的兒童遭受二次傷害。
二、撫養費的支付方式是什麼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兩種方式:
(一)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為突出的是擇校費。
綜上所述,不管小孩多少歲還是成年了,父母如果要離婚的話,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一樣是要解決的,只是説成年後的子女是有權可以選擇跟隨哪一方,也可以選擇自己生活,但其實孩子在滿八週歲的時候法院在判給撫養權是就會考慮孩子的意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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