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孩子方式怎麼寫的問題有什麼?
我們生活中,隨着社會不斷髮展進步,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錯綜複雜,離婚的概率越來越大,越來越多的父母離異家庭,越來越多的離婚官司,都是探望權和撫養權的問題,所以很多問題都涉及到探望孩子方式怎麼寫,今天小編來分析下。
離婚協議書中探視權的約定和處理《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因此,你必須十分重視離婚協議中關於子女探視權的相關規定。
1、時間
對於探視的時間方面,應該充分考慮到雙方的生活習慣,選擇合適的時間來進行探視,這對雙方都是有好處的,而且對於孩子的生活也能夠更合理的安排。在孩子十歲及以後,還可以徵詢孩子的意見,這樣對雙方及孩子都是有利的。另一個,一般時間上還會約定每個月探視多少次,具體什麼時間(應當具體到天、小時甚至有需要還可以到分,以方便雙方的交接)探視,探視多長時間,約定好了這些,可以讓雙方生活更加和諧!
2、地點
條約中,可以明確的規定,探視的地點,在哪個地方探視,甚至有的時候可以約定探視的活動範圍,在孩子十歲以後,這些可以徵詢孩子的意見,合理的安排探視地點,可以從一定程度上保護孩子的心理健康。也會減少雙方之間可能產生的一些矛盾。所以,地點的約定對於探視協議來説也是非常重要的,必要的時候需要寫清楚一些!
3、方式
探視的方式可以是很多樣的,在條約中,為了防止一些事件的發生,保護父母以及孩子三方之間各自的權益,探視的方式也可由協議中,明確規定,探視的一方有權利通過一定的探視方式來培養自己和孩子之間的感情,而監護人,也需要對探視方式的規定來保護自己對於孩子監視的權利,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糾紛。
一般而言,在探視權協議中,約定每月探視的次數不宜過多,若探視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並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等孩子10週歲以上,具體探視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為轉移。
探視權協議的書寫,一般就是需要注意這些,對於時間、地點、方式,在細節上一定要做好約定,找出對雙方都有利的方式來,這樣對於孩子在未來的成長中有着非同一般的作用。所以,在議定探視權協議的時候議定要充分考慮三方的權益!
給大家比較詳細的描述了探視權協議怎麼寫,希望大家還是多多站在孩子的角度上考慮問題,儘量的把最好的都帶給孩子,給孩子一個健康快樂的生活成長環境,在探視的時候一定要把握好協議書上雙方協商的條例,小編想大家都知道探望孩子方式怎麼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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