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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身亡後誰撫養這類子女

一、父母身亡後誰撫養這類子女

父母身亡後誰撫養這類子女

1、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2、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二、法律法規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父母死亡孩子的撫養權可能會落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親戚的身上,具體可以親戚之間互相協商或是按照法律規定來處理。

撫養,簡單地説,就是“保護並教養”。撫養關係是長輩和晚輩之間的,並且是長輩對無行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護並教養,強調的是教育和保護。撫養的目的是要讓子女健康成長。

我國《民法典》按不同的主體的相互關係對撫養、扶養、贍養分別加以規定,其“扶養”則屬於狹義的。而《刑法》、《民法典》、《民法典》等法律規範中又是都適用“扶養”,其“扶養”屬於廣義的。基於此,在法學研究和法律適用總體上,我們應按廣義的“扶養”來理解,在具體的親屬關係中,則不妨分別指稱。

關鍵是要區分不同主體的相互關係,簡單來説,撫養的主體關係是長輩和晚輩之間的,如父母和子女,祖和孫。而兄弟姐妹之間則是扶養關係,而非撫養關係。

理解了撫養和扶養的區別,再來看一組概念,我們知道撫養費是給孩子的,那麼扶養費又是什麼呢?

夫妻出現矛盾分居,經濟困難一方有權得到另一方的扶養費。我國《民法典》第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夫妻雙方離婚時,經濟上確實存在困難的一方不能向另一方請求扶養費,因為夫妻雙方互相扶持的婚姻關係已經不存在了,只能請求給予經濟幫助。經濟幫助是指在夫妻離婚時,一方生活有困難,經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有條件的一方給予另一方以適當財物幫助的行為。

這類未成年的子女撫養權,應得到我國的法律的保護。如父母離婚的應積極的對自身子女的撫養盡到義務,撫養這類子女。雙方撫養這類子女的生活規定這類撫養費,由一方進行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保護這類子女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