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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子女由誰撫養

一、父母離婚子女由誰撫養

父母離婚子女由誰撫養

(一)哺乳期內的子女

一般由母親撫養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隨母親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的,也可隨父親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放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品行不端,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4)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哺乳期後的離婚子女

撫養子女若已過哺乳期,由父母雙方協議確定撫養權歸屬,協商不成,由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定,如雙方經濟經濟能力、個人素質、家庭環境、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組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另外,根據我國司法實踐,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情形也應當納入考量因素之中。

(三)已滿10週歲子女撫養的問題

若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已經可以從事與自己年齡相符的法律行為了,當父母雙方對於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發生爭執時,子女的決定對於法院確定夫妻離婚後子女由誰撫養將有較大的影響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