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子女撫養

一般監護人代辦規定有哪些

一、一般監護人代辦規定有哪些

一般監護人代辦規定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七條作了進一步解釋,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監護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監督和保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代理原本也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隨着社會的發展,代理制度及其有關規則逐漸擴展適用於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主要包括:申請行為,如申請國家專利;申報行為,如向税務部門申報納税;訴訟行為等。這些行為的代理,除適用特別法的有關規定外,一般都可以適用民事代理制度的有關規則。

法定代理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代理,是國家基於保護公民及維護社會秩序的特別需要,而作出的關於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體有權代理他人為某些法律行為的制度,通常適用於被代理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二、離婚後孩子的監護人是誰

離婚後父母也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孩子跟誰住在一起並不影響監護權的改變。

大部分的家庭都是父母作為監護人的,但是其中也不乏例外情形,父母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不再對孩子享有監護權:

1、死亡。如果父母死亡,不再享有法律上的權利,監護權隨之喪失。

2、喪失監護能力。我們説對孩子監護是因為孩子成長不完全,需要父母的督導,前提必須是父母有完全行為能力,足夠負擔對孩子的監護,否則喪失對孩子的監護權。

3、存在對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擔任監護人對該子女明顯不利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其監護權的情形。

監護人代辦規定有監護人可以替無訴訟行為能力的被監護人蔘與訴訟。一般是由父母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監護人,如果父母沒有監護能力或者沒有起到監護職責的話,那麼是可以通過訴訟進行更換監護人的。

標籤:監護人 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