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護人財產安全是否受監護人影響?
古語訓:身體髮膚受之父母,在傳統認知中,子女的一切都屬於父母,包括未成年子女的個人財產。倘若監護人可以隨意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那麼如何來保障被監護人財產安全呢?法律保障每個人的財產安全,這其中必定也包括了被監護人財產安全,監護人應當承擔起守護被監護人財產安全的責任。
一、監護人能否處分被監護人財產
(一)監護是為了監督、保護未成年人而設置的一項制度。其中,承擔監督、保護義務的人稱為監護人,受監督和保護的人稱為被監護人。監護人一般由與被監護人有親密關係的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肩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三)擔任被監護人的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承擔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法律同時規定了監護人除了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隨意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
二、監護人有哪些義務
(一)監護人的職責就是要保護被監護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撫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教育;在被監護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因此,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是監護人的法定義務和職責。
(二)監護人有義務對子女進行管理和教育,並對其民事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有義務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有義務配合學校對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有義務教育子女不單獨外出,不做有危險的活動,如游泳、滑冰、爬山等;
有義務將子女的身體異常情況和不正常情緒通報學校,避免發生意外;有義務做好子女在脱離學校和家庭期間,如上學、放學路上和節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有義務檢查子女是否帶有可能造成他人危險或生命安全的物品;
有義務教育子女遵守學校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培養他們從小養成遵守紀律的良好習慣;有義務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制止、糾正子女可能會引發人身傷害的想法、做法和習慣。
一般而言,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都是有愛的,就像父母總是默默為子女奉獻自己的所有,但有光明的地方也總會有黑暗的角落,這時候,法律就會成為保障被監護人財產安全的最後屏障,被監護人財產安全是否受監護人影響?影響必定是有的,但是監護人必須起到積極的作用,不可因一己私利損害被監護人的財產安全。如果被監護財產安全遭遇損害,可以向有關專業人士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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