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可以使用被監護人的財產嗎
一、在我國監護人被監護人的財產嗎?
在我國監護人有權力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的,這種也必須是基於被監護人的利益所進行的,
(一)監護是為了監督、保護未成年人而設置的一項制度。其中,承擔監督、保護義務的人稱為監護人,受監督和保護的人稱為被監護人。監護人一般由與被監護人有親密關係的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肩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三)擔任被監護人的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承擔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法律同時規定了監護人除了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隨意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
二、監護人有哪些義務
(一)監護人的職責就是要保護被監護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撫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教育;在被監護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因此,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是監護人的法定義務和職責。
(二)監護人有義務對子女進行管理和教育,並對其民事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有義務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有義務配合學校對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有義務教育子女不單獨外出,不做有危險的活動,如游泳、滑冰、爬山等;
有義務將子女的身體異常情況和不正常情緒通報學校,避免發生意外;有義務做好子女在脱離學校和家庭期間,如上學、放學路上和節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有義務檢查子女是否帶有可能造成他人危險或生命安全的物品;
有義務教育子女遵守學校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培養他們從小養成遵守紀律的良好習慣;有義務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制止、糾正子女可能會引發人身傷害的想法、做法和習慣。
在日常生活當中,監護人如果要對被監護人的一些行為作出處理的話,那麼只需要記一個最基本的原則,也就是為了充分的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益,所以在處理財產這個問題上也是這樣的,如果是擅自處理她的財產,比如説為了本身的利益是不合法的。
-
離婚協議撫養權能改嗎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擁有的一項人身權利,生活中常見的撫養權問題就是離婚涉及的子女撫養權。那麼離婚協議裏的撫養權是否能修改呢?在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裏,對這一點是允許的。子女撫養權確定時,有一點比較重要,就是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該撫養權的判定,是否有利...
-
沒給過一分撫養費應該怎麼辦?
現在的社會中進行離婚父母已經是常有的事,因此涉及到的撫養費糾紛問題也上數不勝數。那麼,對於不給孩子的撫養費的一方中,相關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呢?按照相關規定,若是一方不進行支付孩子撫養費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會進行強制性支付。一、離婚不給孩子撫養費怎麼...
-
離婚後撫養權如何爭取?
根據我國按現行法的規定,夫妻雙方自離婚前就必須確定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並且在確定後,若未出現法定事由,不得隨意變更。但是在實踐中,在離婚後需要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情形是較為常見的,此時離婚後撫養權如何爭取?一、離婚後如何爭取孩子撫養權?《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哺乳...
-
哪些情形下會被撤銷監護權
撤銷監護權的原因有:(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