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處理被監護人財產,監護人可以代為處理嗎?
一、怎樣處理被監護人財產,監護人可以代為處理嗎?
處理被監護人財產的方式是: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不能代為處理被監護人的相應財產,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二、什麼是被監護人
被監護人是指中國法律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
在侵權訴訟中,被監護人侵權訴訟是其中較為特殊的一類,其特殊之處在於不法加害行為的主體雖是被監護人,但其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卻一般由監護人承擔。
三、其他相關內容
被監護人的概念:在我國,法律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這些人不具備完全的、獨立的行為能力(即承擔責任的能力),需要被監護,因此就是被監護人。
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指10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人、身體有缺陷的人(聾、啞、盲人等)以及間歇性精神病人(完全精神病被歸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已滿16週歲並且以自己勞動作為主要經濟來源的人,不能算作限制行為能力、不能作為被監護人。
綜上所述,你可以簡單地理解為,以下這些人不能獨立承擔責任、需要監護人的監護和承擔責任,他們是被監護人:①不滿18週歲的人(不含年滿16週歲且有工作的人);②殘疾人;③患有精神病的人(無論是完全的精神病,還是間歇性精神病)。
監護人對於孩子健康的成長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監護人可以對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財產以及一切合法權益有着完全的責任,但是這並不代表監護人就有權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如果一旦發生這種情況或者造成被監護人財產損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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