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訴訟管轄是什麼意思?
儘管法律條款上清楚寫着,離婚雙方擁有探視權,但是仍有很多父親或者母親見不到自己的孩子。受婚內婚姻狀況的影響,很多父親或者母親對對方都是持憎恨態度,拒絕其探視子女。這就引發了很多對探視權的訴訟,那麼,離婚案件中探望權訴訟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探望權訴訟管轄:
應該由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不是任意一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經常居住地指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為住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因此,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關於探望權,應當在起訴書中的訴訟請求中明確寫出來,最好寫清楚是每週探視還是每月探視,探視的天數,探視時間也最好寫明瞭。這樣法院會根據你們雙方的實際情況會酌情判決的。如果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的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也就是説,如果法院判決你們離婚,且判決書已經生效,但是在離婚判決中未對探望權一事沒有做出判決,你們雙方中任何一方可以就探望權一事單獨向法院起訴。
而探望權起訴書與一般的民事起訴書格式差不多,包括原被告個人信息,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等內容。其中,訴訟請求不宜過多,説明主要目的即可,重點在於“事實與理由”部分,對於提起探望權訴訟一方來説,如何陳述被告一方在撫養孩子方面有哪些不利的地方,自己的合法探望權得不到保障等等,一定是能夠打動法官,而且事實和證據都很充分才行。
由上可知,探望權訴訟管轄一般在被告的居住區域,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起訴探視權也需要有證據的收集,如,存在父母子女關係的依據,這主要是針對養父母而言;撫養一方阻擾另一方進行探視的證據,如果不能充分説明這兩項證據,那很有可能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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