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訴訟管轄

管轄權異議上訴客體是什麼意思

熱門城市:麗江律師 武威律師 來賓律師 遵義律師 淮南律師 濟寧律師 汕尾律師 江西律師 大同律師 保定律師

管轄權異議上訴客體是什麼意思

法院可以對當事雙方的矛盾作出公正的裁決,所以很多時候無論是民事還是刑事問題都會交給法院裁決。但是有時候,當事人會對法院作出的裁決表示不服,因為他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不過許多人對於管轄權的上訴客體不是很瞭解。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具體介紹一下什麼是管轄權異議上訴客體

一、什麼是管轄權異議上訴客體

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指在哪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也即在運用哪些管轄規則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主張該法院無管轄權。管轄規則以法律規定和法院裁定為標準,分為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法定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裁定管轄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轉移。實踐中,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多數是針對地域管轄,對此,法律和相關的司法解釋有明確的規定;根據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提出異議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其態度表明級別管轄亦為管轄權異議的客體。而對於裁定管轄能否成為管轄權異議的客體,理論上則尚未達成一致意見。

二、管轄移送

應針對不同的情形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移送管轄的發生有兩種途徑,一是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依法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二是當事人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依職權審查後認為本院無管轄權,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對於第一種移送管轄,依據民事訴訟法140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上訴,也即賦予了當事人對此種移送管轄提異議的權利。對於法院依職權作出的移送管轄,因其是法院的職權行為,為維護法院的權威,有學者認為應禁止當事人提異議。也有學者主張,在實踐中法院移送錯誤的情形還是存在的,應當賦予當事人提管轄權異議,以糾正其錯誤。小編認為,對於法院的依職權移送管轄,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受移送的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其管轄,應當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即以指定管轄作為其救濟程序,因此,無須再由當事人提異議。對於指定管轄,大多數學者認為其是法律賦予上級法院的權利,從維護上級法院權威的角度來看,不應賦予當事人管轄異議權。這可避免不同主體行使監督管轄權行為的交叉,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實現訴訟經濟。

三、管轄權轉移

管轄權轉移,是級別管轄制度中的一項變通性規定,它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上級法院審理屬於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二是上級法院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由下級法院審理。管轄權轉移,雖然主要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審理案件的分工和協調,但是其必然會導致一審法院級別的變化。而一審法院的級別變化,還會導致可能發生的二審之管轄法院的級別變化,從而影響到當事人的程序利益。若當事人對管轄權轉移有異議,其實也即對級別管轄的異議,而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級別管轄是可以提異議的。因此,為切實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保障其程序利益,應當允許當事人對管轄權轉移提出異議。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什麼是管轄權異議上訴客體”問題的回答。當遇到這種管轄權異議的情況,法院一般會根據當事人申請進行聽證並作出決定。而且對於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案件,因其屬於程序問題所以一般會很快判決。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為異議客體,級別管轄亦為管轄權異議的客體。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宿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