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撫養費從什麼時候開始支付?
夫妻雙方如果確因感情破裂需要離婚的,應在離婚時對財產及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問題作出處理。我們知道,法院在判決子女的撫養權時遵循的是對孩子的成長有利的原則。為了保障孩子的後續成長,父母在離婚之後,未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應支付給孩子一定的撫養費。那離婚時撫養費從什麼時候開始支付?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離婚時撫養費從什麼時候開始支付?
如果是起訴離婚的話,法院判決離婚時會在判決書上寫明支付時間;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二、離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但有兩種情況例外。
(一)16週年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二)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條件的。
三、撫養費的給付標準
法院一般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或者收入過高或過低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地的平均收入計算。
撫養費的給付辦法,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
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在下列條件出現時,可以和另一方協商減免撫養費,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1)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去經濟來源,確有困難無力支付,且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確有撫養能力的;
(2)收入明顯下降,暫時無力按原來的協議或者判決履行支付義務;
(3)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確無撫養能力的;
(4)確有困難無力支付,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4)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
也可以由法院作出判決。一般來説,夫妻離婚之後的次月未撫養孩子的一方就可以開始支付撫養費了,撫養費的支付標準以及支付週期都可以由夫妻共同商議,但支付撫養費是法定義務,如果其中一方拒絕支付,另一方可以起訴至法院,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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