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子女撫養

經濟條件優於對方能否變更撫養權

經濟條件優於對方能否變更撫養權
變更子女撫養權有兩個途徑:
一、父母雙方協議變更撫養權。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則另一方可以擁有子女的撫養權;
二、法定變更,即訴訟變更。
法定變更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的影響;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變更的。
在變更撫養關係時還要考慮是否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及子女成長環境的健康穩定。如小孩一直跟隨一方生活,另一方突然提出變更撫養關係,這將要改變小孩的生活環境,對小孩的健康成長產生影響。經濟條件優於對方只是説明其具備撫養子女的能力,而對方並不是沒有撫養能力,那麼有關變更撫養權的請求,不符合變更撫養權的法定條件,變更撫養權的請求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