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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離婚可以拒絕探視嗎?

按規定離婚可以拒絕探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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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時,需要就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協商一致或訴諸法院判決,一般情況下,孩子隨獲得撫養權的一方生活,另一方則負責定期支付撫養費用,同時,雙方應就探視孩子的時間、方式、頻次等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法院判定,那麼,是否存在某些特殊情況可以終止探視,按規定離婚可以拒絕探視嗎?

一、探視權的含義

所謂探視權,即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探望權,就是父母在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後,與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時間、地點探望子女的權利。從民法理論上講,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是親權中的一項基本的重要權利,它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的合法體現。

二、探視權的相關法律規定

1、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三十二條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三、中止探視權的相關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主張中止非直接撫養方的探視權:

1、權利人多次採取非協議或法院判決的時間和方式濫用探視權,對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學習造成嚴重影響的;

2、權利人在行使探視權時,打罵、虐待子女,給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學習造成嚴重影響的;

3、患有嚴重危害子女健康的傳染性疾病的;

4、在探望過程中隊子女有違法犯罪行為的;

5、有吸毒、賭博等不良生活方式的;

6、慫恿子女犯罪的;

7、有藉機藏匿子女企圖或行為的。

綜上所述,關於按規定離婚可以拒絕探視嗎,這個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判斷,一般情況下,另一方探視孩子被直接撫養方拒絕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如果另一方具有不遵守探視協議、探視時打罵孩子、患上嚴重傳染病、染上賭博吸毒惡習、試圖帶走隱藏孩子等行為時,直接撫養方可以要求中止對方行使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