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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前夫十歲前探視孩子規定符合法律規定嗎

拒絕前夫十歲前探視孩子規定不符合法律規定,離婚後,前妻拒絕前夫探望孩子,經協商無效後,父親可以起訴至法院。探視權是不直接撫養一方享有的權利,另一方應當配合其行使該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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