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子女撫養

按照規定怎樣拒絕探視權?

按照規定怎樣拒絕探視權?

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或其他原因決定離婚時,需要就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除了少數共同撫養孩子的情況外,大多數情況都是由一方直接負責孩子的撫養,另一方負責支付撫養費,同時享有探視的權力,但在實際中,如果另一方的探視對孩子造成不利影響的,能否決絕探視,怎樣拒絕探視權呢?

一、什麼是探視權

探視權,從法律的規定來看,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因此,規定探視權是未成人獲得父愛、母愛等婚姻家庭權利的具體體現。從法理上説,探視子女是基於父母子女身份關係的一種派生權利,這種身份關係,不僅是父母對子女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也是非撫養對子女的探視權的法律基礎。只要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係存在,探視權就應當是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權利,非法定理由不能限制或剝奪。所以,探視權既是父母的權利,實質上,也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負的義務。

二、行使探視權的方式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離婚時夫妻雙方應對於孩子的探視權行使時間、方式、地點等問題,進行約定。從具體情況出發,衡量當事人的生活情況,調解出相對適合的時間地點,既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也不影響離異男女今後的生活。因此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應該受到重視,如果僅僅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

當事人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法院可以中止探視的情形

當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的權利。

四、法院可以終止探視的情形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探視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終止探視權。

綜上所述,關於怎樣拒絕探視權的問題,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對孩子的探視權是父親或母親應享有的法定權利,另一方有配合幫助的法定義務,只有在探視子女的行為不利於其身心健康成長時,法院會中止探視,如果探視行為危害了孩子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終止其探視。

標籤: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