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方面
一、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方面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要承擔以下責任:
(一)《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188條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二)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35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違背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民法典》(2021.1.1生效)第34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四)《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189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二、怎麼確定法定監護人的範圍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二章自然人,第二節監護,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第二款:“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以要求承擔民事責任,或者要求變更監護關係。
因此從全文敍述可以得知,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主要包括:監護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監護人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障被監護人的生活;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行為;保障被監護人的受教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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