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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內容?

留學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內容?

現在的家庭只要有一定資產的都會為了孩子以後的發展而將其送出國到發達國家去留學,而父母就會因為工作留在國內繼續為孩子賺取經濟支撐,所以不能親自照顧的父母都會為孩子找到國外的監護人。而留學監護人的主要職責除了照料孩子的生活起居以外還要幫助其處理學校的相關事項。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留學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內容?

幫助公立學校的學生做好抵加後相關事項:

到教育局報到,遞交相關材料(包括成績單,各種證明文件等);

陪同學生到教育局註冊,安排參加入學考試及開學典禮;

作為學生在加拿大與教育局和學校的正式聯繫人;

當監護人因事暫時離開所在城市時,向教育局和學校提供學生的第二聯繫人;

在選課、課外活動等方面給出建議;

代表家長為學生爭取權益;

關注學生出勤情況並向家長反饋;

幫助學生找家庭醫生,購買醫療保險;

指導學生完成個人資料更新(護照,學習許可,簽證,轉校,學費等);

必要時代表家長關於學生的學業問題簽字;

參加家長會,和學校保持聯絡,監督學生學業進展;

和寄宿家庭保持聯絡,定期查詢學生情況;

定時向學生家長彙報學生學習和生活情況,並從監護人的角度提供建議;

如學生因緊急情況住院,監護人到場幫助醫生作出最合適的決定,必要時代表家長簽字;

如學生因故被警方扣留,監護人到場配合警方工作。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其財產也由監護人保管,可以被監護人合理利用,在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之前,最好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忙分析自己的處分行為是否有利於未成年人,以免惹來不必要的財產糾紛,因為對於被監護人的某些財產,監護人也不能作出處分。

綜上所述,父母如果為孩子在國外尋找委託了專門的人員作為其監護人通常都會説明清楚與孩子有關的生活事項,除了在生活上要保障其安全和成長環境以外還需要在學校需要監護人蔘與的活動中及時為孩子辦理好相關的材料和證明。

標籤:留學 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