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探視孩子可帶走嗎?
當今社會離婚的家庭越來越多,那麼離婚後探視孩子可帶走嗎?離婚後如果孩子分割給了其中一方,另一方可擁有探視權,但如果沒有撫養權,並且不經過監護人同意帶走孩子,很可能會引起糾紛甚至惹上官司的,建議還是徵求下撫養方的同意再帶孩子出去玩。
一、離婚後探視權規定可以帶走孩子嗎
按照法律規定,孩子的撫養權由夫妻協商確定或者法院判決確定,也就是説,離婚時撫養權歸誰,離婚後撫養權就歸誰。撫養權是一種權利,是權利就不能隨意侵害。離婚後探望孩子時把孩子帶走的行為,就侵犯了對方的撫養權。如果情節嚴重,甚至以後連探望孩子的機會都沒有。因此,離婚後探望孩子時不能把孩子帶走。
離婚後探望孩子時把孩子帶走的行為,屬於侵犯另一方撫養權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後應當遵守離婚協議書或者法院判決書中關於孩子探望權和撫養權的規定。如果離婚探望孩子時把孩子帶走,那麼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中止探望權。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探視權中止的情況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
1、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為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民法典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至於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係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2、關於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權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3、中止探望權須經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機關、任何人包括父母雙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
所以,無論是短期探視還是長期,都應該於撫養的一方進行好溝通,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以上的法律法規就是關於離婚後探視孩子可帶走嗎的全部內容了,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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