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探視帶走可以嗎?
我們現在的社會當中肯定有很多的離婚案例,離婚矛盾和傷害最大的往往都是孩子,離婚發生孩子的矛盾往往都是因為撫養權和探視權的問題。探視權在我們國家規定的是每個人對自己的孩子都應該擁有的權利,探視權的行駛是需要雙方來進行商量。那麼離婚孩子探視帶走可以嗎?
根據對探視方式的約定,可以暫時帶走。
比如平時跟母親,週末跟父親。但是不可以一直帶走,也不可以違背對探視方式的約定,私自將小孩帶走,私自接走孩子也是違法行為。違反探視權,可以協商、調解、起訴,不能私自做出侵犯對方撫養權的行為。
可以帶出去玩,但一定要送回去的。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零至三週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
三至十週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為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徵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
對於離婚孩子探視帶走可以嗎的問題我們國家規定的是可以帶走但是時間不能長,是可以帶着孩子出去玩一玩的。畢竟也是父母,也是需要促進感情的。我們國家對於這一方面的規定是非常人性化的。對於孩子方面的規定遠遠不止這些,所以説我們還是需要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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