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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子女撫養權公證是否有效?

婚內子女撫養權公證是否有效?

一、婚內子女撫養權公證是否有效?

婚內撫養權的公證一般公證處是不會受理的,如果受理了,那麼這種協議是有效的。如果公證處沒有受理,那麼婚內的這種關於孩子撫養的協議則無效。因為:

1、只有離婚才涉及到孩子撫養,而孩子撫養人的確定以對孩子成長健康有利為原則。

2、這種協議不適用於合同法調整,因為它涉及的是婚姻家庭關係而非財產。

《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兩個司法解釋和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一個司法解釋。沒有明確到,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關於離婚時子女撫養權的協議是否有效。但是,離婚才會涉及到孩子隨誰生活的問題,沒有離婚,就約定是沒有意義的。在離婚訴訟時,只要一方當庭提出異議,法院不會依協議判決,只可能將協議作為證據考慮。

二、為什麼要做撫養權公證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均有撫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子女歸一方撫養,如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裁決變更。因此,離婚後的父母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子女的撫養權進行變更的,需要簽訂一份《變更撫養權協議》。由於先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已在婚姻登記部門備案,《變更撫養權協議》是對《離婚協議書》內容的重大修改,另外,變更撫養權屬於重大人身關係變更,有關部門出於謹慎,故要求該對離婚男女之間簽訂的《變更撫養權協議》辦理公證。

《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正由於公證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及政府部門、相關企事業單位都樂於採納公證書。

由於《變更撫養權協議》雙方當事人對被撫養的孩子有特定的人身利益,公證處的公證人員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要求雙方應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手續,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一直以來在傳統中國,孩子都是父母的全部,所以大家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也是比較看重的,但是實際上只有離婚的時候才會涉及到,孩子撫養權確定的問題,所以在婚內如果關於撫養權進行公證的話,一般情況下不予受理,否則進行的公證都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