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撫養權一方身故撫養權歸屬
夫妻離婚後,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一直是一個備受爭議的話題。男女雙方通常會圍繞這一問題產生激烈的矛盾和衝突,以達成獲得孩子的撫養權。然而,若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意外身故,孩子的撫養權有歸誰呢?小編將在下文為您詳細解答離婚子女撫養權一方身故撫養權歸屬問題。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子女撫養權如何轉讓、在什麼情況下能夠轉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變更的。
此外,我國法律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從我國法律中很明顯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之後,另一方可依法取得監護權。離婚後帶孩子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作為孩子的親生父母,對孩子具有監護撫養的權利。此時如果另一方對孩子有撫養監護的能力,那麼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該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同時,如果另一方沒有能力撫養孩子的話,那麼孩子的撫養監護責任就由死亡一方的父母家人來承擔。如果死亡一方的父母也想要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時,那麼需要舉證另一方沒有撫養監護的能力或者孩子同另一方生活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否則法院將支持孩子的親生父母對於孩子的撫養權。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在實際出現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死亡,正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權問題的案件中,如果未成年子女已滿十週歲以上的,法院在審理時也會充分尊重該未成年的意見。
《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現在,大家應該知道離婚子女撫養權一方身故撫養權歸屬是哪一方了吧。當擁有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意外離世。另一方有權要求子女撫養權變更。若另一方沒有對孩子的監護撫養的能力,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由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來撫養。此外,法院將聽取未成年子女(滿十歲)的意見,來選擇恰當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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