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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原則法院應該遵循哪些

探視權原則法院應該遵循哪些

在有些孩子身上都完全看不到父母離異給他們帶來的實質影響,其實想要達到這種結果,那父母兩個人反而更應該共同協商處理以後的問題,應該儘量去減少孩子內心有家庭破散的這種感覺。而最基本的就是不能不讓其正常的去見父親,或者是母親,同時,探視權原則法院也應該是堅持自動取得和協議優先的這些基本原則。

探視權原則法院應該遵循哪些?

一、自動取得原則。

自動取得原則即探望權不是產生於父母之間的協議,也不需要法院判決確認。只要直接撫養權一確定,探望權也同時成立,非直接撫養一方的父或母取得探望權。協議內容只是探望的時間或方式,而不是是否有探望權。

遵循自動取得原則,行使探望權,首先要行使好主張權。這種主張權,實際上是自然主張權,即只要不放棄,探望權就與直接撫養權同時成立。這種主張不需確權,而是探望方式和時間上的主張。夫妻在離婚時就必須像主張解除夫妻關係、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處理一樣,主張行使探望權,並形成書面協議條款,與解除夫妻關係、財產分割等內容一併載入協議,作為日後行使探望權利和履行協助義務的依據。

二、主體特定原則。

主體特定原則即行使探望權的主體只能是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或母,在特殊條件下,可以是其近親屬。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近親屬,也是探望權法律關係的權利義務主體之一。

但其行使探望權,存在一定前提條件。從司法實踐來看,以下情況下,不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可以申請行使探望權,人民法院應予以許可同意:不直接撫養子女的離婚的父或母一方在不在本地區居住或者是該方屬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痴呆症人),那麼,祖(外)父母可以向法院提出有關探望的申請。而對於繼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與子女有關的人的特殊請求,應慎重審理。

三、協議優先原則。

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問題上,確定為“協議優先”的原則。

按照協議優先原則,父母應該通過協商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父母應該本着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基本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式。父母是探望權的利害關係人,直接撫養方是子女的監護人,由父母協議,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面的權益,妥當地安排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父母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也容易得到執行。和法院判決比較起來,父母協議確定探望時間、地點的成本最小,給探望的利害關係人造成的影響也最低,也無須國家支出司法成本,因此相對於法院判決具有優先性。

説到探視權原則法院應該遵循哪些的這個問題,其實一般情況下的探視權並不需要法院去專門的判決,探視權幾乎是在當事人失去撫養權的那一刻開始就已經成立了,這也就是探視權的自動取得原則了。而所謂主體特定,一般探視權是隻針對當事人的父親和母親,並且父母已經協商好了對於孩子的探視權的話,那法院就不強加干預了。

標籤:探視權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