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處理離婚財產分割遵循哪些原則?
在目前社會上,離婚的情況是非常多的。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的方式,訴訟離婚就是到法院進行訴訟。離婚案件中財產的分割問題是大家都比較關心的,那麼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法院處理離婚財產分割遵循哪些原則。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時,應當遵循以下的原則:
1、男女平等。
法院所判決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共有財產,根據該法第17條的規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對於這部分財產,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平等的處理權,由此,在離婚分割這部分財產是夫妻雙方也應處於平等的地位。
2、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方面應當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要的照顧。
3、尊重當事人意願。
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願,這是尊重公民財產權利的一種表現。如果一方當事人自願放棄全部或部分權利時,法院應尊重其選擇,不應加以禁止。
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法院在判決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歸一方所有。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分割時應不損害其效用和價值,以保證生產活動、經營的正常進行,特別是現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生產資料的比重佔的比較大的情況。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分割時也應根據雙方各自的實際需要,使物盡其用,方便生活。
相關內容——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包括: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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