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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必須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一、法院調解必須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法院調解必須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適用調解方式審理民事案件時,應當遵守以下三個原則:

(1)自願原則。自願原則,是指人民法院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時,必須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包括調解活動的進行和調解協議的達成,都必須以當事人自願為前提。

①程序上的自願,是指是否以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人民法院不能未經當事人同意自行依職權調解或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具體表現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調解的申請或由審判人員徵得當事人同意而進入調解程序;

②實體上的自願,是指經過調解所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當事人協商後形成的協議,也可以是法院提供解決方案並經當事人同意的協議。

(2)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調解,應當是在事實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礎上進行。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既是對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進行調解的一種制度要求,也是調解成敗的關鍵。

(3)合法原則。合法原則,是指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必須依法進行,調解的過程和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

①程序上的合法,是指人民法院的調解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包括調解的開始、調解的方式、步驟、調解的組織形式、調解協議的形成以及調解書的送達等,都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次是實體上的合法。

②實體上的合法,是指經調解達成的協議的內容合法。調解協議內容的合法性,應當理解為調解協議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即為合法。這就是説,調解協議內容的合法性,並不是以嚴格適用實體法的規定為要件,這一點與判決內容的合法性的要求有所不同。

達成調解的,應制作相應的調解書,對這類調解事實進行書寫雙方簽字後生效。當事人應按照調解書的內容,履行自身的合法責任和義務,如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對這類人員進行訴訟辦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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