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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法官能給指定監護人嗎、如何指定?

在法庭上法官能給指定監護人嗎、如何指定?

我們都知道對於未成年人來説,監護人是特別重要的,因為監護人可以保護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受到別人的侵害,那麼,在法庭上法官能給指定監護人嗎、如何指定?法庭上法官是可以指定監護人的,一般在無民事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可以由法院當場指定,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在法律上監護人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法定監護人,一種是指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是在法定監護人之中指定一個,由人民法院來指定,被指定的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監護權職責。

我國《民法通則》第17條“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對於指定監護做了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至(五)項所列人員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有關組織即依法進入了為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的階段,既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行使指定監護人的權力,又有義務根據所瞭解掌握的情況主動為當事人所涉及的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決定並通知被指定人。

指定監護的原則

不管是法定監護還是指定監護,都是以被監護人為中心,因此有關組織為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雖然不受順序的限制,但都必須遵守一條原則——對被監護人有利,亦即應充分考慮將被指定的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認為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這一原則也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指定監護人時必須遵循的。

法院指定監護人的程序是怎樣的

關於法定代理人的確定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為進一步細化指定程序,本解釋規定如下:

第一,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即先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隨之確定了代為其參加訴訟的法定代理人。對此,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分別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確定範圍。人民法院可以從此範圍中按照法定順序予以確定相應的監護人;

第二,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確定一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對此,《民通意見》作了詳細規定;

第三,當事人沒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該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該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指定監護人主要是針對精神病人或者痴呆的人,因為這些人都是無民事能力的人,因此,在法庭上法官能給指定監護人嗎、如何指定?只要是符合條件的話,是可以指定的,所以對於那些無民事能力的人法律是一定要更加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