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探視權沒有用怎麼辦
夫妻離婚好聚好散的情況實際上是比較少的,而且有一部分的夫妻在離婚以後會直接因為婚姻關係的影響,而拒絕讓另一方對孩子正常的進行探視。即使已經起訴過這個問題,法院也下達過判決以後仍然不讓探視。所以如果生活當中真的遇到過對方不接受法院的判決,不讓探視孩子,肯定就需要了解一下起訴探視權沒有用怎麼辦?
一、起訴探視權沒有用怎麼辦?
對方不給看,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對方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可以對其採取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
二、起訴終止探視權的情況包括
“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是終止探視權的唯一法定理由,體現了婚姻法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傾向。什麼是“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呢?對此婚姻法沒有列舉具體情形。但根據司法實踐和當前社會生活實際,下列因素對子女的身體、心理和道德觀念有顯著的不良影響,以下是終止探視權的情形。
1、探視權人患有嚴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傳染性疾病,而該病可能通過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觸傳染給子女的;
2、探視方在探視過程中對子女有嚴重違法或犯罪行為,如對子女有暴力行為或拐賣子女的行為;
3、探視方有借探視之機藏匿子女,使子女離開撫養方的監護的行為;
4、探視方對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響的,如探視方在子女面前表現出吸毒、賭博的惡習,或者是慫恿子女犯罪的。
三、終止探視權的法律規定
1、對中止探望的條件《婚姻法》(修正案)第38條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更加具體規定為:“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2、人民法院在審理請求中止探視權的案件時,應本着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根據具體的案情作出審慎判決,不得任意中止探視權人的探視權。應該注意的是,探視權中止不等同於終止,更不是剝奪探視權利。探視權中止只是暫時停止探視,待中止探視權的法定事由消失後,應恢復探視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
對方堅決不履行法院的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完全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為這是屬於對法院判決結果的一種不尊重,如果情節嚴重的話,甚至還有可能對當事人進行司法拘留的。不實質撫養孩子的這一方,理應正常的行使自己對孩子的探視權,這是身為孩子父親母親最基本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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