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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父母可以隨意打罵孩子嗎?

在我國父母可以隨意打罵孩子嗎?

一、在我國父母可以隨意打罵孩子嗎?

1、不可以,嚴重的違法,我國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2006年12月29日頒佈,於2007年6月1日開始施行。修訂後的這部法律一個最大的亮點是進一步明確和突出了未成年人的權利,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貫穿於《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字裏行間,在家庭保護中得到了充分體現。

2、可是談到孩子的權利,有的家長説:“小孩子有什麼權利呀?還不是得聽大人的!”也有的説:“現在的孩子就夠難管了,再讓他們知道自己有那麼多的權利,更得跟家長頂牛了,我們當父母的怎麼‘玩得轉’呀!”

3、事實上,父母為孩子所做的一切,無論是否自覺、是否自願,無論能否達到保護未成年人的目的,在客觀上都對孩子的生存與發展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也關係到未成年人的權利能否得到充分地行使與維護。對照《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保護孩子權利的視角審視當今的家庭教育。

二、虐待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平等權利。由於虐待行為所採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權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

本罪侵犯的對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家庭成員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員構成:

(1)由婚姻關係的形成而出現的最初的家庭成員,即丈夫和妻子。夫妻關係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是最初的家庭關係,它是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產生的前提和基礎。至於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係,如果形成一種收養關係,則就成為家庭關係,它實質既為因收養關係而發生在家庭關係,也為因婚姻而發生的家庭關係。

(2)由血緣關係而引起的家庭成員,這是由於血親關係而產生的家庭成員,包括兩類:其一,由直系血親關係而聯繫起來的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們之間不因成家立業,及經濟上的分開而解除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親而聯繫起來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員,但是,他們之間隨着成家立業且與原家庭經濟上的分開,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這裏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親撫養的,如原由兄姐撫養之弟妹,不因結婚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資格。

(3)由收養關係而發生的家庭成員,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這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

(4)在現實生活中,還經常出現一種既區別於收養關係、血親關係,又區別於婚姻關係而發生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無着落,乙丙夫婦見狀而將甲領回去,自願試行一種決非法律意義上的贍養義務。一經同意贍養,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個家庭成員。只有基於上述血緣關係、婚姻關係、收養關係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員的身份,方能成為虐待罪之侵害對象,這也是此種犯罪行為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經常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

(1)要有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為。這種行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禁閉、諷刺、謾罵、侮辱、限制自由、強迫超負荷勞動等,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如有病不給治療、不給吃飽飯、不給穿暖衣等,但構成本罪,不可能是純粹的不作為。單純的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或有病不給治療,構成犯罪應是遺棄罪。就內容前言,既包括肉體的摧殘,如凍餓、禁閉、有病不給治療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諷刺、謾罵、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論其內容如何,也不論具方式怎樣,是交替穿插進行,還是單獨連續進行,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2)行為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這是構成本罪虐待行為的一個必要特徵。偶爾的打罵、凍餓、趕出家門,不能認定為虐待行為。

(3)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所渭“情節惡劣”,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屢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殘者、孕婦、產婦等。對於一般家庭糾紛的打罵或者曾有虐待行為,但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不構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簡單、粗暴,有時甚至打罵、體罰,這種行為是錯誤的,應當批評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對被害人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和折磨,不應以虐待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刑九)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故意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至於虐待的動機則是多種多樣的,不論出於什麼動機,都不影響定罪,但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在我國父母是不可以隨意打罵孩子的,這是違法行為。對此,國家特地頒佈了《未成年人保護法》,這對孩子的生存和發展是有很重大的意義。在我國有一項罪行叫做虐待罪,家長不能粗暴、打罵和體罰自己的孩子,不論是身體上的還是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都是屬於犯罪的。

標籤:父母 打罵 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