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可以隨意打罵孩子嗎
父母可以隨意打罵孩子嗎
父母不能隨意的打罵孩子,未成年人也是我國的公民,擁有生存權、受保護權等人生權利。父母對孩子所做的一切行為,不論是否是為了保護還是教育孩子都對孩子的成長髮展起着很關鍵的作用。
父母打罵孩子通常是為了對子女的不聽話搗亂的行為的懲罰,教育他們要改正不好的習慣,教育的意義為主,但有些情況下也會對孩子造成無意的傷害,這就構成了對孩子生命健康權的侵犯,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如果孩子受的傷是小傷或者輕傷,只是屬於違法行為還不構成犯罪的,有公安機關教育批評進行處罰就可以,如果把孩子打成重傷甚至失手把孩子打死的,那麼是犯罪的行為,即使是作為父母,也要面臨刑事責任的追究。
《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與權利及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與要求】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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