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一審程序需要多久完成?
刑事訴訟中的第一審程序作為案件的第一次審理,至關重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以後,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這樣的審理就是針對該案件的初次審理。在這一次審理當中,有關當事人都需要出庭參加案件審理,公訴方和被告一方會針對案件情況進行對質以及爭辯,並且法院最終會做出一個第一審法院的判決,如果該判決得到認可,在法定上訴以及抗訴期內,被告沒有上訴,檢察院沒有上訴的,判決就將會生效,第一審程序結束。
很多人並不瞭解一審程序,沒有參與過或者重點了解過第一審程序的人會對第一審程序的時間產生誤解,認為第一審程序想多久就多久,沒有一個時間限制,這一觀點是不對的,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將刑事案件整個階段的主要程序都規定了一定的時間限制。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這裏指的是公訴案件,應該在兩個月以內進行宣判,這裏的兩個月的起點是從受理之後開始計算,有特殊情況的最晚也不能超過三個月。在第一審程序當中如果涉及到會判處死刑的案件,因為死刑案件審理流程較複雜,需要十分謹慎,可以向上一級法院請求批准將審理期限延長三個月。除了死刑案件,還有刑事中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交通不便、重大犯罪、重大複雜的涉及多地、取證十分困難的案件,都可以通過向上一級法院要求批准,增加三個月的時間審理案件。
在第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會有想要改變管轄的法院的情形,這個時候審理期限就要從另一個法院收到安檢的時候開始算。如果案件證據有問題,需要退回補充偵查的,偵查完畢以後法院就需要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要注意的是,申請延長審理期限需要在期限到期之前前十五天,決定機關在期限到期前五天前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實踐的刑事案例中,有很多案件確實複雜並且涉及面廣,在時間延長一次以後還是不能將案件審結怎麼辦?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的解釋規定時間到了還是不能審結的,可以再申請延長,上級機關會參考案情做出決定。總的來説,簡單的刑事案件可以在兩個月內審結,負責的案件需要綜合案件情況在時間上有所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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