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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監護人資格後的恢復有什麼規定

一、撤銷監護人資格後的恢復有什麼規定

撤銷監護人資格後的恢復有什麼規定

監護人資格的恢復,只限於父母或者子女之間,並且要嚴格審查“限制條件”,“民法總則規定,不能對孩子實施故意犯罪,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和民政部的政策《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中,明確提出幾種情況不得恢復監護人資格,第一類就是性侵害,包括出賣自己孩子,把孩子賣了的,再就是遺棄未成年人六個月以上,或者多次遺棄並且造成重傷以上嚴重後果的,或者因監護行為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根據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人確有悔改表現並且適宜擔任監護人的,可以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原指定監護人的監護人資格終止。因此,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提交的證據應該證明申請人確有悔改表現,適宜擔任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二、不得恢復監護人資格

根據《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第二款這規定:“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1、性侵害、出賣未成年人的;

2、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六個月以上、多次遺棄未成年人,並且造成重傷以上嚴重後果的;

3、因監護侵害行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因此,對情節惡劣,社會影響極壞,對未成人身心損害較重的原監護人,是不能恢復其資格人的,這也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一種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