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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資格被剝奪之後還可以恢復嗎

不可以,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終止情形的,監護關係不再存在,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另行再指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監護人資格被剝奪之後還可以恢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