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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資格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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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資格恢復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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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恢復監護人資格

根據《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第二款這規定:“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1、性侵害、出賣未成年人的;2、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六個月以上、多次遺棄未成年人,並且造成重傷以上嚴重後果的;3、因監護侵害行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因此,對情節惡劣,社會影響極壞,對未成人身心損害較重的原監護人,是不能恢復其資格人的,這也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一種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