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孫子有撫養奶奶的義務不?
隨着社會的發展進步,很多農村的年輕勞動力也開始興起在外地打工的浪潮。而留在農村的就是老人和小孩了,而爺爺奶奶們自然也就代替了父母的角色,照顧起了自己孫子孫女的日常生活。那麼相反的,孫子有撫養奶奶的義務不?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贍養義務的條件
1、孫子(女)和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
二、贍養義務
1、後贍養義務產生於養父母與養子女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這是後贍養義務的時間特徵,也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形式特徵之一;
2、後贍養義務的主體是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凡名義上收養,實際上未與養父母共同生活,或者雖經養父母撫養但尚未成年的養子女,不是該義務的主體;
3、後贍養義務的對象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這裏包括兩個要件,一是缺乏勞動能力,二是缺乏生活來源。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則不構成後贍養義務的對象;
4、後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這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實質特徵。正常情況下,一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贍養即給付生活費,又包括精神贍養,而後贍養義務由於發生在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因此,以解決温飽即生存問題為目的的物質贍養——給付生活費,成為後贍養義務的顯著特徵。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1.經濟上供養有扶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要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贍養費用。
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於不能或不願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幫助年邁體衰的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的父母,無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於不能或不願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幫助年邁體衰的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的父母,無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由上可知,關於孫子有撫養奶奶的義務不這一問題,答案是肯定的。孝敬長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當我們有自己的能力,我們就應該認真履行自己贍養父母老人的義務,不管是飲食起居方面,還是精神慰藉方面,這樣才是我們作為孩子的一種責任,一種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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