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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對奶奶有撫養義務,孫子輩有嗎?

在一個家族中哪些對奶奶有撫養義務呢,在現今的中國出現了許多隔代贍養的情況,特別是在農村,很多青壯年都外出打工了,將孩子留在家裏給父母照顧。孩子從小跟着爺爺奶奶生活,自然跟他們是最親密。那麼,他們對奶奶有贍養義務嗎,下面小編就跟大家簡單講解一下。

哪些對奶奶有撫養義務,孫子輩有嗎?

一、哪些人對奶奶有贍養義務

作為子女的,當然有義務贍養父母,但是孫子有贍養奶奶的義務嗎?答案是有的。

我國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由此可見這種贍養義務是有條件的,主要有:

1、孫子(女)和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

二、贍養義務:

(1)後贍養義務產生於養父母與養子女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這是後贍養義務的時間特徵,也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形式特徵之一;

(2)後贍養義務的主體是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凡名義上收養,實際上未與養父母共同生活,或者雖經養父母撫養但尚未成年的養子女,不是該義務的主體;

(3)後贍養義務的對象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這裏包括兩個要件,一是缺乏勞動能力,二是缺乏生活來源。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則不構成後贍養義務的對象;

(4)後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這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實質特徵。正常情況下,一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贍養即給付生活費,又包括精神贍養,而後贍養義務由於發生在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因此,以解決温飽即生存問題為目的的物質贍養——給付生活費,成為後贍養義務的顯著特徵。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1.經濟上供養有扶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要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贍養費用。

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於不能或不願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幫助年邁體衰的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的父母,無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有上文可知,關於哪些對奶奶有撫養義務這一問題,除了奶奶的子女外,孫子輩的同樣有義務,對於家裏親密的長輩,要是有贍養能力,自己又不排斥,都應該要去贍養他們。在遇到贍養義務糾紛就要及時通過法律維權,共同營造和諧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