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奶奶有撫養孫子的義務嗎?
爺爺奶奶有撫養孫子的義務嗎?
按我國法律規定,在孩子的父母有監護能力且未被撤銷監護資格的情況下,祖父母無撫養孫子的義務。如果父母去世或者是沒有監護能力的,其所生育的子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有一定的義務來承擔孫子女的監護責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或隨母方生活將會影響對子女健康成長的,以及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且父方具有相應撫養能力,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則由父方直接撫養。對於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在父母雙方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條件差別不大,而雙方又都要求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經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又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則應考慮未成年子女的相應意見。在有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和利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父母雙方也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父母雙方對撫養獨生子女發生爭議時,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和利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可以考慮不能生育或再婚有困難一方的合理要求。對於父母雙方均不願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在離婚訴訟期間,人民法院將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待案件審理後再依有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及其健康成長的原則確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方
一般來説,如果父母雙方都有監護能力的話那麼做父母不需要承擔監護責任。如果父母雙方不願意履行監護義務的話,那麼子女暫時由祖父母進行撫養,但是具體情況。可以通過法院進行訴訟,要求父母雙方履行好監護義務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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